举止古怪的边沁(穿着宽松、身体好似木乃伊的他却依然主持着伦敦大学学院的董事会会议,因为他要把他的财产留给董事会,但条件是他能够出席所有的董事会会议)得出这样的结论:所有理论,其中包括道德理论和政治理论,必定都以经验事实为根据。他认为,就人文科学而言,经验事实必须处于快乐原则的首位。也就是说,所有对人类行为的分析以及改变行为的建议,都必须开始于这样一个事实:渴求快乐和嫌恶痛苦是人类行为的动机。当然,从这方面看,边沁与霍布斯并无不同,尽管边沁的结论要更具自由主义色彩。
认为惟有快乐才(应)有价值的思想以“快乐论”(hedonism)而著称,对这种哲学思想,我们不仅从霍布斯而且从伊壁鸠鲁和卡里克勒那里早就有所了解。边沁的创新则在于他认为快乐论并不一定是利已主义的,它可以是社会的,即,一个人做事的动机是为他人的快乐同时也是为其自身的快乐。他的社会快乐论在他最著名的一句格言里得到了反映:“只有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才是衡量正确与错误的标准。”(这里的“幸福”按照快乐来定义)这个原则与“一人一票”原则(即每个人都有自己对幸福的定义)相结合,使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具有明显的民主特性。而且,它还意味着,行为的道德价值唯一依赖的是该行为所促进的幸福或不幸的总量。这种观点有时被称为结果论(因为决定一个行为价值的是该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它处于与康德的道德观相对立的另一端。康德的道德观认为,行为的道德价值依赖于行为者的意图,依赖于行为本身是否以履行行为者的义务为目的,依赖于行为本身是否与理性原则相一致。
康德和边沁二人为我们提供了西方伦理学所运用的两种主要的道德模式。但不幸的是,从这两种模式中所得出的结论有时却互相抵悟。在具体情况中,功利主义有时比康德的观点要显得更合理;然而在其他情况下,康德的观点则似乎比功利主义要好得多。例如,康德的伦理学告诉我们说有义务永不撒谎。但是,如果有一个拿着武器、激动得口冒白沫的家伙问我们琼斯·比尔在哪里,我们该怎么办?如果我们非常清楚地知道,告诉他就可能会导致琼斯的死亡,那我们还有说实话的义务吗?在这种情况下,边沁的原则要显得更好一些:如果通过说谎我们可以阻止严重的伤害,那么说谎的行为就不是不道德的。但请思考以下这个著名的例子:假定你去医院探望一个朋友,而一个功利主义医生选择牺牲你以把你维持生命所必需的器官移植给另外五个病人,如果他们不能立刻接受器官移植就会死亡,那么情况又会是怎样呢?这个医生的行为正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而且也许还符合“一人一票”原则。但我们绝大多数人在此例子中可能都会认为康德是正确的,他认为这种牺牲是不道德的。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边沁认为幸福可以按照快乐来定义,并且他认为对快乐的研究可以完善为一门科学。可以按照以下七种范畴来体验快乐。这些范畴可以根据一套七个问题来予以阐明:
1.强度(快乐有多强烈?)
2.延续时间(快乐会持续多久?)
3.确定性(快乐有多么真实?)
4.发生频率(多长时间才会体验到这种快乐?)
5.产生有益后果的概率(随后会产生多少快乐?)
6.纯粹性(有多少没有痛苦的快乐?)
7.发生范围(有多少人会体验这种快乐?)(正是这个范畴才使得边沁的快乐论具有社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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