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真正的快乐
节选自弗洛姆《快乐和幸福》
“虽然所有快乐本身都是好的,但并非一切快乐都可选择。”因为,某些快乐随后会引起比快乐本身要大得多的烦恼。根据伊壁鸠鲁的观点,只有正当的快乐才有助于明智、完善、正义的生活。
“真正的”快乐在于精神安宁、无所畏惧,而这样的境界只有那些深谋远虑者才能达到,因为他能为了获得永久安宁的满足而放弃一时的喜悦。
伊壁鸠鲁力图说明,他那作为人生之目的的快乐概念与节制、勇敢、正义及友谊的美德是一致的。但他把“感受作为我们判断善的标准”,这并没有克服基本的理论困难,即把快乐的主观体验与快乐之“正确”和“错误”的客观标准相混淆。他为调和快乐的主观性和客观标准的努力,不外乎提出了这样一个主张,即和谐已存在于两者之间。
反快乐主义的人道主义哲学家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他们力图维护标准的真实性和普遍性,然而我们却不能忽略个人幸福是人生的最终目的。 柏拉图是把真实与否的标准应用于欲望和快乐的第一人。快乐就像思想一样,可能是真的,也可能是假的。
柏拉图并不否认,快乐具有主观感觉的成分,但他指出,快乐的感觉可能会产生“谬误”,而且快乐像思想一样,具有认识的功能。柏拉图是以这样的理论来支持这一观点的,即快乐不仅产生于人体的某一器官,而且来自于整个人格。因此,他的结论是,善者享有真正的快乐;恶者具有虚假的快乐。
和柏拉图一样,亚里士多德认为,快乐的主观体验并不能成为行为善良与否的标准,因此,它也不能成为判定其价值的标准。
他说:“如果有些事情使道德败坏者感到快乐,那么,我们不可假定,这些事情也会使其主人快乐。就像我们没有理由把病人视为健康、甜美或苦涩的东西当做论断,或把患眼病者似乎视为白色的东西也认定为白色的东西一样。” 不名誉的快乐不是真正的快乐,“而只是一种堕落的感受”;客观上名副其实的快乐,“对人来说,才是正当的快乐”。
对亚里士多德来说,有两种快乐是合理的:一种是在满足需要与实现人之能力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快乐,另一种则是在获得人之能力的体验中所产生的快乐。这后一种是更高尚的快乐。快乐是人之存在状态中的一种活动。最令人满意且完美的快乐具有这样一种性质,即它是伴随着对获得的或实现了的人之能力的积极运用而产生的。它意味着欢乐、自发性或无阻碍的活动,而“无阻碍的”意味着“不受拦阻”或“不受挫折”。因此,快乐使行为完善,并使生活完美。
快乐是和生活连接在一起的,它不允许自己和生活分离。最伟大、最持久的幸福来源于最高尚的、具有神圣性的人类行为,即人类的理性行为,人只有具有这种神圣因子,他才会去追求这样的神圣行为。由此,亚里士多德得出了这样一个真正的快乐的概念,即它是与健康成熟者的主观的快乐体验相一致的。
斯宾诺莎的快乐理论在某些方面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理论相类似,但他的理论远比后二者深入。斯宾诺莎也认为,快乐是正当或道德之生活的结果,而不是如反快乐主义学派所坚持的那样,是罪恶的象征。通过给快乐一个更经验性的、具体的定义,斯宾诺莎推进了快乐理论,这一定义是以他的全部人类学概念为基础的。
斯宾诺莎的快乐概念,是与潜能(能力)的概念相联系的。“快乐是一个人从较小的圆满到较大的圆满的过渡。
痛苦是一个人从较大的圆满到较小圆满的过渡。”较大或较小的圆满与人所具有的实现其潜能的较大或较小的能力是相同的,因而也更接近“人性的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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